
包公司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的规定,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。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甲公司作为直接用工主体,负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,需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1万余元;乙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,应对该笔欠薪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,履行清偿义务后,可依法向甲
当前文章:http://lsaq4.suibihe.cn/9ze/mxcyd.html
发布时间:07:01:52
国内/05-17
国内/05-20
国内/05-19
国内/05-17
国内/05-20
国内/05-20
国内/05-22
国内/05-19
国内/05-19